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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重点城市出台生活垃圾管理法规 专家建议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统一垃圾分类标准

   日期:2021-01-13     浏览:3112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厨余垃圾分出量增长12.7倍——这是《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8个月后,交出的一份“成绩单”。
  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1月5日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张岩介绍说,经过8个月的持续努力,居民分类参与率逐步提升,厨余垃圾分出量从条例实施前的309吨/日增长至4248吨/日,增长了12.7倍,厨余垃圾分出率达到21.78%。加上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1861吨/日,厨余垃圾总体分出量6109吨/日(不含园林垃圾)。
  同样成绩出色的还有上海。2020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在调研时发现,上海生活垃圾分类“三增一减”效果显著,四分类垃圾在当年6月已达到年度目标值。
  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对垃圾分类进行立法,推动人们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推行多年的垃圾分类制度,因为有了法律法规的推动,得以真正落地。
       过半重点城市出台法规
  2019年7月,上海出台了“史上最严”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条例的推动下,上海市民逐渐养成了垃圾分类的习惯。在分类考核标准更严的情况下,到2020年6月中旬,上海市居住区和单位平均得分都在90分以上。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量6813.7吨/日、增长71.1%,有害垃圾分出量3.3吨/日、增长11.2倍,湿垃圾分出量9632.1吨/日、增长38.5%,干垃圾处置量15518.2吨/日、下降19.8%。
  家住上海的孙煜华,对于垃圾分类工作的改变有着很深感受。
  “无论是社区还是单位,对于垃圾分类工作都比较重视。垃圾分类的硬件设施比较到位,可以确保生活垃圾能够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条例明确的奖励和处罚措施,使得这个条例得到了很好的落地。”孙煜华说。
  用立法的方式助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是各地普遍的做法。
  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会议提到,46个重点城市已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垃圾回收利用率不断提高,居民垃圾分类习惯加快养成。
  记者注意到,在46个重点城市中,北京、天津、上海等25个城市已经出台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川广元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点内容,河北邯郸、甘肃兰州等19个城市已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北石家庄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
  除了上述重点城市,福建、广东、浙江等地也就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立法。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在2020年,有5个省区市出台或者修订相关法规,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制度层面的规范。
       垃圾分类标准尚未统一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认为,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地方因地制宜进行立法,可以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立法,这也导致现有地方立法的规定存在较大不同甚至冲突。
  在垃圾分类标准方面,我国大致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大多数地方采取的是以此为基础的“四分法”,但在具体的分类标准方面,仍然有一些区别。
  例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进行投放;《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此外,关于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不同地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例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种标准不一的情况,在单独一地影响不大,但如果放到区域协调发展的层面来看,会影响到生活垃圾的跨区域分类处理,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经济协调发展。”秦天宝说。
       可以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如何解决地方立法在分类标准、处罚标准等方面不一致的问题?一些专家从区域协同立法和国家层面立法给出了答案。
  秦天宝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推动地方立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在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就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协同立法,从而更好推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例如,京津冀地区可以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区域协同立法。
  孙煜华认为,长三角地区正在推进绿色生态一体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协同立法,目前上海、浙江都制定了关于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江苏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在三地一体化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垃圾分类领域开展协同立法。
  “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统一。同时,统筹规划长三角区域内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专项资金、建设及服务标准,统一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处罚标准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三角经验,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也可以为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提供经验。”孙煜华说。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力推动了我国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但对于解决我国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题而言,力度仍稍显不够。
  “建议在总结地方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进行专门立法,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分类标准不一、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李秀香说。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