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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9-06     浏览:743    

沪环规〔202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推进本市重点行业企业VOCs减排工作,鼓励企业实施VOCs深化治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5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减排工作,鼓励企业实施VOCs深化治理,持续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既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实施完成的“一厂一方案(2.0版)”中确定的VOCs深化治理项目,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二、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

《通知》规定的304家重点治理企业和2058家一般治理企业,以及由企业申请、经区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的其他VOCs治理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为鼓励企业实施高水平VOCs深化治理项目,更多、更快、更好的削减VOCs排放,本办法基于减排量进行分类分级补贴。其中,减排量按照《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减排量计算方法(试行)》(沪环气〔2021〕25号)核定。补贴标准详见表1。

表1  VOCs深化治理项目补贴标准

项目类型

内容范围

补贴标准

源头削减

通过涉VOCs产品或原辅材料替代、生产工艺和装备改进等技术实现的VOCs源头削减项目

每吨VOCs减排量补贴10万元

过程控制

采用气液平衡、密封提效、密闭联接等措施,减少VOCs物料散逸排放的过程控制项目

末端治理升级

通过密闭收集、销毁或回收、运维增效等技术实现VOCs减排的末端治理升级项目(不包括达标治理项目)


企业的补贴总金额为各治理项目补贴金额的合计。企业实施完成90%及以上“推荐”类治理任务(见《通知》附件4)的,补贴总金额奖补10%。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企业的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补贴的,若区级补贴金额低于本办法,仅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中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级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区政府(化工区管委会)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化工区管委会)财政列支。

其中,重点治理企业的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一般治理企业的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详见表2)。

表2  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比例

所属区域

市级补贴比例

区级补贴比例

虹口、静安、普陀、徐汇、杨浦、长宁

40%

60%

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松江、上海化工区

50%

50%

崇明、奉贤、金山、青浦

70%

30%


四、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治理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编制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对方案开展并通过专家评估;编制完成“治理任务实施方案”。

(二)全面完成《通知》附件4任务清单中的“要求”和“目标”类治理任务,“推荐”类治理任务的完成比例不少于70%;

(三)实施完成治理项目后,企业VOCs减排量不低于10吨/年,或排放量较治理前削减20%及以上;

(四)源头削减项目通过部分或全部生产设施改造实施,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且不具有与原VOCs物料使用或产品生产的兼用性与互换性;末端治理升级项目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治理技术,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

(五)申请本办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未曾享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申请补贴期间无涉VOCs环境违法违规记录。

五、申请程序

(一)企业按照“一厂一方案(2.0版)”和“治理任务实施方案”完成治理项目后,委托具有资质且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机构对治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测。

(二)企业根据自身与补贴申请条件的符合情况,向所属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补贴申请表》(见附表)一式3份和以下相关材料各1份:(1)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2)项目实施结果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3)“一厂一方案(2.0版)”和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治理任务实施方案”。

(三)区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申请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

(四)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定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五)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补贴资金,其中,重点治理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一般治理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相关区财政,由区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六、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每年9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区生态环境部门上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七、职责分工

(一)治理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一厂一方案(2.0版)”编制和技术评估工作,以及“治理任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实施、完成及运行治理项目;提出补贴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二)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一厂一方案(2.0版)”技术评估;组织实施治理项目的跟踪推进;负责项目补贴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汇总上报;编制补贴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管企业“一厂一方案(2.0版)”技术评估;组织指导治理项目的跟踪推进;编制市管企业补贴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申请程序做好项目补贴资金审核;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

(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

八、附则

(一)市生态环境局在网站上公布享受本办法补贴的企业和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


附表: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补贴申请表


附表

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代码


银行开户行及账号


经营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备用电话


治理任务完成率

“要求”和“目标”任务数

完成数

完成率

%

“推荐”任务数

完成数

完成率

%

源头削减项目

项目序号及名称


实施对象


投用时间


VOCs物料名称


实施前物料VOCs产生量

t/a

实施后物料VOCs产生量

t/a

实施前末端VOCs削减量

t/a

实施后末端VOCs削减量

t/a

项目减排量

t/a

补贴额

万元

备注


过程控制项目

项目序号及名称


实施对象


投用时间


实施前排放量

t/a

实施后排放量

t/a

项目减排量

t/a

补贴额

万元

备注


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项目序号及名称


实施对象


投用时间


实施前削减量

t/a

实施后削减量

t/a

项目减排量

t/a

补贴额

万元

备注


企业补贴申请总额

企业项目减排量合计

t/a

企业项目补贴合计

万元

企业补贴申请合计

万元

备注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市生态环境局审定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市节能减排办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