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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浏览:904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强化微生物菌剂提供、应用及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组织开展本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属于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以及微生物菌剂在实验室内研究使用的,不在范围内。

二、公示信息、范围和时间

公示内容为菌剂提供单位申报的特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包括商品名称、主要用途、菌剂提供单位和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名称等。对符合环境安全评价公示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将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基本原则

协会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方式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工作。

四、申请材料

菌剂提供单位申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包括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承诺书。

五、审核程序

协会采用材料预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示审核。材料预审主要对菌剂提供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主要组织上海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专家库入库专家(三位或五位)对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六、公示期限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有效期为3年。菌剂提供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协会将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七、变更及撤回事项

菌剂提供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或者微生物菌剂商品名称的,应当及时向协会进行承诺备案。菌剂提供单位变更微生物菌剂的组成或使用环境类型的,原公示信息立即失效,应当重新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

微生物菌剂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在新的科学依据支持下,经论证确有环境安全风险的,协会可以撤回该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公示。

八、其他事项

(一)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向应用单位提供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协同应用单位在技术上做好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与应急处理工作,并对微生物菌剂在本市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二)协会工作人员、参与微生物菌剂环境环境安全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保守菌剂提供单位的技术秘密。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申请获得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许可的微生物菌剂,可向协会申请公示备案。

九、试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联系人: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侯隽

联系方式:19512392335 -54665677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吴兴路278号宛平公寓17楼B座


附件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表

附件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承诺书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1年11月8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表.xlsx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承诺书.docx